青少年司法社工服务
青少年司法社工服务是接受各级司法机关委托,针对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及受害未成年人开展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担任合适成年人:社会工作者对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在讯问、询问或者审判时,因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或侵害人的,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 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工作者对涉罪未成年人,至其所在的家庭、学校、居(村)委、工作场所等单位,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教育背景、犯罪成因、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三)参与观护帮教:社会工作者对被榆林市两级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不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定期开展思想辅导、日常监督、生活观察、行为矫正、安全保护、公益劳动等服务,以改善其行为、预防其再犯行为的产生,并做好服务记录,为司法处理提供依据。
(四)参与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教育:社会工作者对处于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的涉罪未成年人,定期开展日常监督、活动报告、生活观察、行为矫正、思想教育、心理辅导、法治教育、公益劳动等服务,以改善其行为、预防其再犯行为的产生,并做好服务记录,为司法处理提供依据。
(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社会工作者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协助其树立正向教育观念,以及获得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
(六) 提供羁押期帮教服务:社会工作者对被羁押在拘留所或看守所的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性别和思想行为特征,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法治教育、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出所衔接等服务。
(七)参与刑事和解:社会工作者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对涉罪未成年人、非重大人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和受罪错行为影响的任何其他未成年人,充当调解人的角色,组织和解会议,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批评教育,鼓励涉罪未成年人主动做出获得对方谅解的行为,解决由涉罪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造成的问题,协助涉罪未成年人弥补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修复涉罪未成年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八) 提供未成年被害人服务:社会工作者对处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关系修复、转移安置、技能培训等服务,协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九)提供未成年普法教育服务:组织青少年维权专家和普法志愿者,积极开展“青春护航”“青春灯塔”普法教育等项目,深化推进“红领巾法学院”“法治进校园”等专项活动,积极打造榆林法治宣教特色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