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子公益】“童伴成长——乡镇困境女童保护项目”在金鸡滩镇中心小学开展预防校园欺凌活动
如何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如何爱护和尊重自己的身体,如何提高女童自我保护意识,自2013年以来,针对以上,各个公益媒体纷纷组织发起“女童保护”公益项目。各地方妇联、教育局与团委等多部门合作,将女童保护工作全方位贯彻履行。12月23日,在陕西省妇联“秦女子”公益项目的支持下,榆林市青少年社工协会走进金鸡滩镇中心小学,为这里的孩子带去了意义非凡的一堂课。
课堂中,社工为在场的儿童每人发放结对帮扶卡一张,在需要帮助的时候,可以随时拨打电话,我们会及时提供专业的服务。面对校园欺凌,其他儿童的取笑、辱骂甚至是恐吓,受害儿童总是不敢发出声音,倾向于自我承担与消化,鼓励儿童找到信赖的人寻求帮助,让儿童不再受任何暴力的伤害。
每人一份防范校园欺凌手册,社工为儿童进行内容讲解,在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中,认识社会性别,消除脑中刻板影响。让儿童在充分了解理论知识的基础下,行动上将性别暴力校园欺凌扼制在萌芽之中,营造更好的校园氛围。并且更好的帮助到需要帮助的儿童,正确认识自己,以免引起产生自我厌恶的心理,消除恐慌。
有关儿童保护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保护法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